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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04 17:02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上海市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等。 从4月1日起,上海市2019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770元调整到1815元,增加45元。 随着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上海市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将作相应调整。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936元/月提高到1984元/月,青年见习带教费补贴从726元/月提高到744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从1210元/月提高到1240元/月。 同时,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618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563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523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91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044元/月、致残二级6599元/月、致残三级6195元/月、致残四级581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10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91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13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35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月。(申仁宝) 发布日期:2019/4/3 10:09:34 新闻媒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责任编辑:晨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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