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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8.安置残疾军人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每安置1名残疾军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具体请致电12366或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82469821
(原标题:自主创业每年最高可减免税收14400元!金华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红包”了解一下)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