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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对拥有30张及以上床位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租用期限5年以上)开办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按实际入住老人数给予每床每月100元补贴(含省补贴50元)。除省补贴资金外,市区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负担,县(市)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其自行承担。 养老机构水电气热等享民用价格 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提供养老服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机构水、电、气、热、电话、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养老机构的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按照民价的80%交纳。 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链接 截至2014年底,哈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170.36万,比2013年增加了5.76万,老年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7.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9个百分点。从2005年全市老年人口114万人增加至170.36万人,年均增长4.5%左右。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趋势显著、空巢老人增多的特点。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