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衍生出一个问题:如果是法院作出的禁业处罚,犯罪分子违反该禁业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定罪处罚。倘若禁业的处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该法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被移交法院前,已经被行政机关作出了禁业的处罚),在禁业期间,犯罪分子违反了禁业规定且情节严重,应如何处罚呢? 笔者认为,为保证法律的平等性,即便犯罪分子在被移交法院前,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了禁业的处罚,法院仍可在宣判之时作出禁业的宣告,以便犯罪分子违反禁业处罚时,同样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定罪处罚。 加强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 针对“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规定,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早已存在,那么有必要进行整合。从刑法基础理论上看,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谦抑性始终是法治理念的基调。 笔者认为,在适用“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处罚时,应把握一个总体原则,即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在其他处罚制度不能遏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时,才予以适用的最后救济手段。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