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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七)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高等学校可按上述要求制订推免生的具体条件,但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第十五条 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一)学校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各院(系)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经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本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各院(系)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省级招办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六)省级招办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推免生管理办法接收 第十六条 招生单位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七条 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推免生总数的65%,其中地处西部省份或军工、矿业、石油、地质、农林等特殊类型的高等学校,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 第十八条 招生单位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生单位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报考的招生单位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招生单位通知该考生。 招生单位应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规范程序和复试内容。 第十九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二十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 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 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推免生管理办法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