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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页出错9.6个 如果说四至坐标的错误在未经第三方测量机构测量的情况下不易察觉,那其他错误就显得太不走心。 2015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二审开庭,在核对一审法院原出庭人身份时,发现4个当事人中有3个出现了错误。其中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湖南“先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书上却写作“崇民”;被告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被写作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第三人长沙江湾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湾公司”)在判决书中的名字少了“投资”二字。江湾公司被一审判令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用,但因为这二字之差,导致他们无法用本公司的名义交费。 除3个当事人的名称出现错误外,一审判决书中涉及到的机构名称也出现了错误。如长沙市国土管理局被写作长沙市国土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写作长沙市规划局。金霞公司表示,判决书中涉及不到20个单位,却有16个名称有误。 判决书提到,此前的一次合同纠纷案中,第三人江湾公司代金霞公司偿还了工商银行五一路支行的38891407元债务,金霞公司应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给付江湾公司。但判决书中却将“38891407元”判成“38891407万元”,利息“59.1407万元”写作“59.1407元”,让金霞公司的债务陡然变为3889亿元的天文数字,利息又减到人民币最小币值无法支付。 而债权人“工行五一路支行”,在判决书中被张冠李戴,写作“建行五一路支行”。 据原告金霞公司统计,这份由湖南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包括单位名称、坐标点、金钱数额、标点符号等错误在内,总共出现了317处错误。判决书一共33页,平均每页出错9.6个。 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作出4-3号补正裁定,更正了一审判决书中25个“笔误”。第二天,该案二审在最高法院开庭。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