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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展规划书

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有权说“不”

时间:2019-05-23 12:09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原标题: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有权说“不”

  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到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前不久,江苏省江阴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健康守护·名医进企”公益活动,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相关内容。据悉,这项活动源于此前一个职工维权案例的启发。

  2017年4月,江阴某公司一名职工来到江阴市总工会,反映其自2000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一直从事安装完整工作。2017年3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其将岗位调至金加工车间从事打磨工作。该职工提出打磨岗位粉尘比较大,自己有哮喘病史,身体不适应新岗位,不同意该岗位调整。4月1日,公司以其“未有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岗位调整,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前往江阴市总工会寻求法律帮助。市总工会立即启动工会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律师为该职工提供维权法律服务。

  律师通过指导该职工收集整理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更表等证据材料,发现该公司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均规定,用人单位拥有单方调岗权。

  正在律师发愁之时,4月10日该职工收到公司的书面体检通知书,于是,律师盯住“体检通知书”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系噪声和吸尘这一关键事后证据,于4月11日,依法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公司方认为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该职工进行岗位调整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系合法合理。

  律师则指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危害及相关防护措施等,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将职工调至的是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致害因素为打磨/喷砂)的岗位,且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因此该职工有权拒绝,且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仲裁委确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依法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696.85元。

  记者了解到,很多私营企业在招工、调岗时,忽略对劳动者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江阴市总提醒,从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调至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属于实质变更劳动合同,适用《职业病防治法》来化解调岗纷争。(王伟)


(责编:蒋琪、付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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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