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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学校按照备案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实施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须经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并报两部备案。 第十七条 每个支持周期结束,项目学校按要求提交验收报告,经省级验收后报两部复核。复核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下一周期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的重要依据。对资金筹措有力、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资金筹措不力、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的项目,提出警告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项目,中止项目建设。中止建设的项目学校不得再次申请“双高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 (三)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两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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