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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4个月了,公司仍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株洲县渌口镇的小郭说。昨天,《长株潭报》记者从12345市长热线获悉,最近关于试用期的投诉不在少数。现在正值毕业生求职高峰期,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呢?市人社局提醒,试用期陷阱不得不防,谨防试用期成“白用期”。 试用时间,不能“任性”延长 3 月23日,小郭到株洲县渌口镇南洲工业园某公司入职,用人单位与他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一个月,期间工资3000元,转正后月薪3500元。但4 个月过去了,公司仍没与他签订转正后的劳动合同,这4个月的工资也一直以试用期标准计算。小郭曾多次主动向人事部门反映,但用人单位称因小郭所在部门的人 事有变动,要等领导的意见,便没了下文。 解决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程淼清表示,试用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一个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小郭不能转正的理由,已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小郭可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即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后决定解除合同的,也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间,社保等不“减料” 很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只购买其中三险,这一行为并不合法。去年9月,袁某前往株洲某化工企业上班。入职前用人单位表示,其工资待 遇等将与正式员工一样。但10个月过去了,袁某不仅没转正,且得知他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与正式员工的并不一样。公司为正式员工缴纳了五险一金,给他却只缴纳了三险。 解决 市 劳动监察支队启动了对袁某所在化工公司的调查,若该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将责令其改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就此与该单位沟通,督 促其尽快为袁某办理公积金缴存。程淼清说,袁某所在的用人单位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 起,30日内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只缴纳三险的行为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相关规定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长株潭报 记者 孙信汛 通讯员 胡晓雨)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