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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政策要点】 1.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7.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8.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征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