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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应聘进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公司在合同中与周某约定5个月的试用期。3个月后,公司在对周某的工作考察中发现其并不具备招工时所要求的技能条件。为此,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不料,周某于次日突然患病,就医后医院开出一周病假单,周某将病假单交给了公司。随后公司向他开出退工通知单。周某认为,公司在其生病期间提出退工是违法的,遂向劳动仲裁处提出申诉,要求确认退工无效,并恢复劳动关系以及享受医疗期待遇。请问,公司向周某开出退工通知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公司认为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如公司能够证明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那公司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招聘该岗位的员工时明确提出了具体的岗位要求和录用标准,并在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岗位要求、试用期考核标准等内容作了明确细致的约定;或者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周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应聘时隐瞒了应当向公司说明的重要信息,那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以及公司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分情况讨论。一种情况是:如果公司向周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当日送达周某并接收,那 么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当日解除,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周某是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的第二天患病,在此情形下,因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周某的请求就没有法律依据,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周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的诉请也无法得到支持。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公司向周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在周某患病之后接收,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如果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且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公司依法不能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进而公司向周某发出的退工通知单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赵世峰律师)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