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用人机关开展专门业务培训的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用人机关应当制定当年度新录用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机构、培训对象、时间安排、培训方式和内容等。 第十七条 专门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天,可以采取全脱产、半脱产和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岗位培养主要由用人机关通过适当交付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任务并加强跟踪管理和指导,使其尽快胜任所招录职位工作。 岗位培养应当以新录用公务员招录职位为基础开展。根据管理需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用人机关也可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到其他单位或者本单位其他部门的岗位进行短期锻炼。 第十九条 在新录用公务员中实施导师制。导师一般由本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或专业骨干担任。新录用公务员报到2周内,其所在部门(指处、科、室、队、所等,下同)根据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情况及职位工作基本要求,提出拟聘导师人选,经用人机关审核同意后聘用。 导师应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新录用公务员提供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上的指导和帮助,并协助单位做好新录用公务员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应当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考评。 初任培训考评结果应当区分合格与不合格。 专门业务培训的考评结果由培训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培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培养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用人机关应当以新录用公务员所在职位、工作职责为基础,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参加培训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完成,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的,不得进行试用期满考核。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