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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投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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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有风险,法官说案来支招

时间:2019-07-14 10:15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 唐盈盈 黄妍妍

  随着社会公众个人财富的增加,投资理财俨然已成为财产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投资理财纠纷案件涵盖多种投资形式,如私募基金、期货交易、委托理财、入伙协议等。为此,笔者就其中较为典型的几类投资是否合法、发生纠纷时各方权利义务如何确定、法院将会如何处理等问题,逐一予以说明,并对投资者提出建议。

  被“私募基金”晃了眼

  徐阿姨经人介绍与大地公司签订《旅游养老地产私募基金协议》,双方约定:大地公司发起成立大地基金旅游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对外股权投资。徐阿姨认购份额2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15%,投资期限一年。如徐阿姨认购的基金在到期日未能达到最低预期,大地公司同意以初始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回购价予以回购。

  到期后,大地公司向徐阿姨出具承诺函,承诺于3日内兑付本金20万元及收益。后因大地公司未按期兑付,徐阿姨诉至法院要求退还20万元并支付收益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基金协议中所涉养老地产项目系真实存在,徐阿姨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基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私募基金协议”,协议内容也记载了“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但实际并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规定,既没有进行备案登记,也未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还作出了保本及固定收益的约定,因此其表面上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实际并不属于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属于以私募为形式,以借贷为实质。大地公司为借款方,徐阿姨为出借方,徐阿姨认购的基金份额实为借款本金。依据承诺函,大地公司应返还徐阿姨投资款20万元及收益。

  委托理财“保本保收益”属无效约定

  陈小姐与元创公司签订《壹年期保本委托协议》,双方约定:陈小姐将自有的股票账户委托元创公司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资产总额为200万元,委托期限为1年;元创公司按委托管理资产的5%收取管理费;委托交易账户每增值10%,元创公司与陈小姐按4∶6的比例进行分配,协议期满如账户亏损,亏损部分由元创公司承担,3日内补齐。

  期间,陈小姐分得收益12万元。协议到期后,账户仅余120万元。元创公司未依约补齐,故陈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补齐剩余账户资产8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金融市场的资产管理活动的合同。其特征为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注入其自有的或指定的交易账户,委托受托人使用该资金用于理财交易,但不能擅自处分。涉案协议符合该特征,应属委托理财合同。

  该协议有委托人不承担本金亏损风险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应属无效约定。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元创公司应将陈小姐投入的全部本金予以返还。陈小姐曾分得收益12万元,该款项应作为已偿还的本金予以扣除。故元创公司应返还剩余的68万元。

  □ 法官提示

  为了让投资者更谨慎、更理性地投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私募基金门槛高,切勿被虚构的投资项目所骗。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应符合如下特点: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应的资产或收入条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当前有一些投资理财产品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实际上并不符合上述特点。如因投资名为私募基金的项目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通常要综合被告的主体资质、投资项目的真假、投资人的数量、发行中的宣传方式及内容、合同条款等具体案情进行考量。如涉及的投资项目均为虚构,款项亦未进行实际投资,此时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

  委托理财需担风险,切勿被“保本保收益”所吸引。因委托理财面向的是具有较高风险的金融市场,有关委托人不承担本金亏损风险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规定。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