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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们投资后的企业是个什么形式的企业?为什么? ---我们目前选择的创投企业,大部分会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少量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创立,这是因为我们偏重小本创业项目,而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因此,这是我们投资的次重点(我们的资金实力也没有到什么都能投的地步)。 理论上说,降低我公司风险的途径在国外是有的,那就是有限合伙制企业,即我们与创业者设立有限合伙制企业,我们为有限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创业者是一般合伙人,全面负责经营,对公司负无限责任。这种模式几乎是美国风险投资企业的常规模式,但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全部是自然人,不能是公司法人,排除了有限合伙的可能性。另外,只是近一年左右,才出现了有限合伙的创业投资企业,也有学者倡导有限合伙制的银行、券商等。在此,我只想呼吁:有限合伙制的小型投资企业是个人创业融资的第一选择,希望国家能早日放开这个禁忌,并制定出相关的税收等政策。 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前,我公司只能以上述模式进行操作(与创业者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上述关系),并且主要靠创业者个人的道德和信用来保证其实施,因为我们相信:商即人,人即商,做人失败,经商必败(based on long term)! 因为政策的界限使我们无法很顺畅地介入此类投资,因此,选择了这种类似孵化\但又与孵化不同的方式.除非项目可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注册(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凭股权与创业者联系起来).原则上大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我们与创业者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上述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在目前国内几乎没有融资的可能,虽然注册的门槛很低,但没有资金,实际的运营仍无可能.国家降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门槛,只能说解决了个人创业的前一半问题,后续经营资金的来源太少.我认为,专为此类企业投资的小型企业的市场需求非常大.我们正在做尝试。 但资金投入后,这类公司本身并不参与经营,因此,它不可能对投资的创业企业承担过多的\特别是由于创业者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巨大损失.所以,有限合伙企业是最好的选择,这也是美国大部分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但我国仅对大型创投企业开放了此种组织形式. 10。接受我们投资有无其他附加条件? ---有。因为我们这种尝试的风险很大,最终的目的其实是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小型企业融资的渠道,因此,明知风险大,我们还是要上。所以,给创业者提出若干附加条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1)创业者自己必须出一部分资金,以保证其全力运作这个事情;(2)在合作期未满,或合作期满但我们未收回投资的情况下,必须无偿为我公司付出一些“体力”,主要是当地的联系工作,搜集某方面的资料,等。(3)其他研究后认为需要的条件,也会在协议中明确。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