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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1.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参加本省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培训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后,或高校毕业生自学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社保补贴 1.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到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应于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四)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 (五)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省统一开发的“1000个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就业,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的,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含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给予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此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六)就业见习相关补贴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