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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准入门槛,增加机构幅射县域经济。目前国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有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及外资融资租赁两类公司,且准入条件较高。如外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美元,银监会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1亿元的注册资本虽较原办法5亿元有所降低,但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以及规定只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设备制造商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能成为主要出资人,并要求银行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事实上只有商业银行才具备主要出资人的条件,把一般性企业挡在了融资租赁的大门外。因而,新办法与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相比,新牌照对于厂商和境外机构都没有吸引力。 创造更为宽松的监管环境,统一监管部门。目前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租赁公司已近70家,2006年合计新增租赁业务规模近200亿元;而金融租赁业务量继续下滑,2006年新增业务规模不到50亿元。12家融资租赁公司的经历已经证实,融资租赁行业只是服务贸易行业,并不是融资机构,统一监管部门势在必行。 完善融资租赁相关的法规政策体系。加大对融资租赁的财税支持,从资金、税收、保费、抵质押登记、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相关经验,改变目前税收政策下租赁业的不公平待遇,尤其要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所得税率,使租赁公司能够生存。 银行系融资租赁试点应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倾斜。目前,银监会正在积极推进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建行、工行、交行、民生和招行五家银行已获得租赁牌照。建议融资租赁的试点多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倾斜,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网点优势开办融资租赁业务。选择少数市、县作为试点,为融资租赁业务在县域经济的发展积累经验。同时,鼓励有势力的制造商在西部开办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带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编辑 程泓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