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弘毅网!本网站现已开通校园用户注册,校园用户仅限合作校园IP段内注册!已注册的校园用户账号可于校外免费访问本资源库!

文章列表

就业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主页 > 国考政策 > 政策法规 > 就业政策法规 > 正文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时间:2021-07-07 00:06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 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 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 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 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 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