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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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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路上 你需要注意十大误区(3)

时间:2021-08-31 14:57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第二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若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属于融资保证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外汇管理机关逐笔审批才能生效。外汇管理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申请资料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担保人在收到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后,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保函,否则批准文件就自动失效。这时如还需出具保函,担保人就只能重新申请批准了。担保人正式出具保函后,还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担保人为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不必逐笔报告登记。最后,如果公司发生履约困难需要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担保人应在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的核准后方可履行。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