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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比例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被缴费人上年度 无 无 8% 8% 养老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广州市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300% 广州市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60% 20% 8% 2‰每天 医疗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广州市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300% 广州市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60% 8% 2% 2‰每天 失业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广州市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300% 广州市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60% 2% 1% 2‰每天 工伤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广州市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300% 广州市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60% 0.5%-2% 0 2‰每天 生育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广州市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300% 广州市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60% 0.7% 0 2‰每天 残疾人就业 (单位职工总人数×1.5%-残疾人职工数)× 0 5‰每天 其它补充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纳比例,但单位缴纳比例不得高于被缴纳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纳比例。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养老保险 ●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基数和比率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3. 医疗保险 ●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 失业保险 ● 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人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 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期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工伤保险 ●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
6. 生育保险 ● 单位按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
7.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 在职残疾员工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 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已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80%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