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比例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5%-20% 5%-20% 5‰每天 养老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0% 8% 2‰每天 医疗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6.5% 2% 2‰每天 失业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5% 0.5% 5‰每天 工伤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0.5%-1.5% 0 2‰每天 生育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0.5% 0 2‰每天 残疾人就业 (上年度在职员工总人数×1.5%-现有残疾人员工人数)× 0 5‰每天 其它补充和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没有达到5%最低缴存比例的地方,要在2004年内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高到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20%。
2. 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费。
3. 失业保险 ● 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由单位按缴费基数1.5%缴纳,个人按0.5%缴纳失业保险费;非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1.5%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 市属单位被保险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缴,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失业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
4. 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缴纳比率:一类缴费单位:建筑、陆地运输、海运、港口、烟花爆竹、矿山、勘探、钢铁、锅炉、采石场、石油钻井、有毒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煤气生产加工储存、高空作业、深水作业1.5%;二类缴费单位:加工业、制造业、机械行业、水电、邮电、供电、林业、化工、电子、医药、卷烟、二轻、房管1.0%;三类缴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供销贸易、饮食服务业、文教卫生系统、环卫、社会团体0.5%。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