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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时间:2016-01-13 12:52 作者: 来源: 人气: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比例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5000元

620元

10%-12%

10%-12%

 

养老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1%

8%

2‰每天

医疗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9%

2%+5元

2‰每天

失业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

1%

2‰每天

工伤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0.5%-2%

0

2‰每天

生育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0.8%

0

2‰每天

残疾人就业
保障基金

(上年度在职员工总人数×1.5%-现有残疾人员工人数)×
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0

5‰每天

其它补充和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自2004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在10%-12%幅度内确定。

 

2.  养老保险

●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     企业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合。

 

3.  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按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

●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求助费原则上由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要缴纳个人账户一次性补助费。由首次参保单位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在职职工200元/人,退休职工300元/人。

 

4.  生育保险

●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按月向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除责令其期限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款项额   2‰的滞纳金。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