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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幹问题的通知》(財税[2009]59號)文的规定,为保持权益的连续性,对於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於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9號文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產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这里,我们需要註意的是,59號文所称的股权支付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本企业自身的股权,而另一种则是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这里“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指的是直接持有或控制50%以上本企业股份的企业的股权,也就是其控股母公司的股权。 本文標签: 对於以本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企业重组行为大家应该能够理解。但是,对於在企业重组中,重组方用其控股母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进行企业重组应该如何处理大家往往感觉有些困惑。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和大家分析一下,对於在企业重组中,涉及以其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企业重组应该如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博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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