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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的观点是,日本电通公司并不是胜券在握,而中国企业也非败局已定。他向《法人》记者表示:“原告主张权利的专利,实质上是一项‘商业方法’,其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有争论。另外,专利诉讼的设计中,被告除了积极应诉外,还有权利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一旦该专利被宣布为无效,那么,原告就会失去其侵权诉讼的根基。” 当然,抛开诉讼程序设计不谈,看一下实体问题。于国富指出,专利诉讼的核心焦点在于被告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到原告的权利要求范围之中。如果被告的技术方案具备了原告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那么,侵权成立。但是,如果被告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原告权利要求的某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则侵权不成立。 “被告对自己的技术方案最清楚,而原告的专利文档(包括权利要求书)又是公开的。因此,被告可以通过对比自己的技术方案与原告的权利要求,结合对专利法的理解,得出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该项预期势必成为原告被告在诉讼和和解过程中起诉应诉、讨价还价的重要基础。”于国富说。 他还表示,网络结算业务有多种方式,原告专利技术方案描述的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如前所述,如果厂商的技术方案具备了原告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才可能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从而受到原告掣肘。但是,如果被告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原告权利要求的某一项必要技术特征,也能够实现支付功能,则侵权不成立,不受原告影响。 互联网“专利屠宰”背景下的内企命运 获悉日本电通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后,于国富的第一感觉是来自于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专利屠宰”开始了。 因为这让他想起了中国DVD行业的遭遇。在传统的制造领域中,“养肥了再宰”的动作已经屡见不鲜。我国的DVD机行业就是在市场规模逐渐做大后,突然杀出了一群专利权利人,将DVD机本已微薄的利润进一步分割出来。 “而在互联网领域中,中国众多网络公司对成功的理解,往往还局限于‘浏览量大’或者‘赚钱多’。殊不知,国外的互联网巨头已经在网络市场中为他们布置下了一颗颗专利地雷,等待着他们取得成功后,对他们进行分食。从原告对被告的选择来看,很明显原告都是挑选的行业里的成功者。”于国富说。 有网购经验的人知道,现代的网购订单都是有特定身份的订单,如果日本电通公司的专利像其所言“为网上决算系统的基础专利”,那么其称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网络决算系统与本专利抵触并不为过。假设其诉求成立,这对中国电子商务产业来说是不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