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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于国富表示,假设法院认定此类模式均构成对原告的专利权侵犯,势必影响到中国相关电子商务领域的健康发展。不过,从经验来判断,这对于被告并非灭顶之灾。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于国富给出了三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专利权只有通过使用才能够取得回报。因此,原告起诉被告的真正目的并非要求被告真的“停止侵权”。在很大程度上,原告的目的是要求被告通过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方式来继续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这一点原告、被告、法院三方都非常清楚。 其次,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得到了央行发放的牌照。即使无法绕过原告的专利,他们也不打可能放弃这一利润丰厚并且来之不易的业务。最终大家可能仍然是走向共赢。 再次,原告的专利虽然目前是一项有效专利,但是,在其提起诉讼后,肯定会面临来自众多国内外网络公司的“无效请求”,从而使其效力受到质疑。作为一项“商业方法”专利,其稳定性还有很多可商榷之处,从而使原告无法信心满满、胜券在握。最终,可能各方会选择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案进行和解。 不管个案最终结局如何,其对中国互联网行业来说都是一个警示:互联网领域已经进入“专利屠宰”时代,如何避免重蹈DVD行业的覆辙成为摆在中国互联网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议题。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