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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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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放货原则(2)

时间:2015-10-03 23:50 作者: 来源: 人气:

    二、无正本提单放货

    有时代理人可能被指示或要求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这种做法的风险相当大,因此需要格外小心。向非持有正本提单的一方交付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提单合同,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控告船东,无船承运人或错误交付货物的一方。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是托运人,收货人,银行或提单受让方,而且这种故意行为很可能得不到责任保险的保障。

    1、需要对任何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请求报告上级经理–该人应该签署文件或单据以批准放货。

    2、从正确的委托人处取得书面授权–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作为交换

    前代理人不得自行作出是否放货的决定。代理人必须每一次都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此外还必须特别注意确定正确委托人或多个委托人的身份以便代理人可从其处获得授权性指示。代理可能作为两方的代理,如船东一方和无船承运人一方。无船承运人指示无正本提单放货可能会损害船东的利益,此时船东有权就其损失向其代理索赔。     

    3、确定书面授权并有“无正本提单放货”字样。

    4、取得发货人的书面同意--直接取得或通过委托人取得,以将货物交付给提货方。注意发货人可能仍是货主而正在等待收货人支付货款并换取正本提单。

    5、检查所有要求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授权或指示的真实性。

    6、确保提单上的通知方接到了通知–若提单并未显示通知方,代理人应向承运人询问此信息。无船承运人可能就是委托人也可能不是。

    7、不要接受提单的传真件或复印件–这并不能证明收货人就已经持有了正本提单。接受来自装货港代理的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要求–永远向您的委托人要求确认。

    三、凭担保函放货

    委托人可能会授权货运代理在没有任何证明文件或者只在有担保函的情况下放货。但取得了担保函并不能解除承运人对货物所有人的责任,它仅仅规定出具该担保函的相关方在承运人必须赔偿给正本提单持有人时补偿其相应的金额。如果需要接受担保函,代理还有责任确定担保函的措辞和签署都是正确的,以及确定在必要时有银行的加签。需要对任何无正本提单的放货要求报告上级经理-签署文件或单据以批准。

    1、基于担保函放货应先从正确的委托人处取得书面授权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