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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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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无法辩识假发票而入账如何妥善处理?(2)

时间:2015-10-03 23:50 作者: 来源: 人气:

  一、纳税人(善意)取得假发票并不意味着“多列支出”造成虚增计税成本。我国现行的税收是主要依靠发票来承载和反映税收的税收制度,一般称之为发票税收,这种方法通常称为“以票管税”。在发票税收下,不仅征税凭票,退税也凭票,成本入账也凭票。尽管发票在我国是计税的重要依据,但发票却不是真正的法律证据,要真正求证经济活动事项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惟有对照货币资金的真实往来、合同以及实际运作。如果纳税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买过货物或发生成本(如建安、运输等合同、付款凭证、照片、相关材料入库单、证人证词等等),本着事实与证据相结合的原则,此项目的金额是可以进入计税成本的。我国民法、行政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发票都不能作为移送、起诉和宣判的关键。也就是说,纳税人即使取得了假发票,但若有真实成本费用支出,不应当一刀切,将所有假发票的金额予以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

  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在国税发[2000]187号中提及;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妥善处理意见。事实上,在对假发票入库的已公开稽查案例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结果也有很大的区别。因此统一处理意见、建立标准案例库是亟需要解决。笔者认为,第一,税务机关可遵循税法“事实重于形式”,只要纳税人超过5000元大额支出通过转账的,且支付费用与合同是一样,以及其他材料入库单、或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确实发生了成本费用,应确认为计税成本。第二,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精神,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如能向原开票单位、或到税务机关窗口**,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准许其税前扣除;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准其税前扣除。第三,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来认定,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对这种类型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乘以应纳税所得率*法定所得税税率。广州市地税局对此处理意见值得学习: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