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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表示自己亲眼看到了那份通知书,上有顾瑜住址、无犯罪事实予以撤案字样,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11月1日。 深圳市经侦部门上述专业人士对此事的评价是:“正规的撤案决定通知书根本不会写什么无犯罪事实之类的内容,只是告知某某案件决定撤销。” 更加微妙的是,既然顾瑜案件已于11月1日撤案,那么,南宁市公安局官方口径于11月7日上午还确定案件工作程序没有结束,为何出现两种不同说法? 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涉嫌职务侵占正式立案的时间为4月14日,南宁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南公经字【2011】49号)显示,其立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 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上述规定表明,在顾瑜涉嫌立案之时,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相关举报材料进行了核查,认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让人费解的是,数月过后,在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立案被媒体曝光、南宁市公安局官方表态案件仍在进行中的敏感时刻,八菱科技竟突然拿到了撤案通知和官方开具的无罪证明。 此外,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对被立案毫不知情,自立案之日起至今没有受到过一次公安部门传唤、问讯, 在被举报人没有被传唤、笔录,以及南宁市公安 局办案人员拒不向举报人出示正式撤案告知书的情形下,南宁市公安局竟悄然撤案并为犯罪嫌疑人开具了无罪证明。 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视频图像显示,11月7日下午,举报人亲赴南宁经侦支队询问案件进展情况,韦姓队长只是口头通知案件撤销,拒绝向举报人出示正式的撤案告知书。 深圳一位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办案方式很神奇,从立案到结案、撤案的几个月长的时间内,被举报人居然没有一次被公安传唤,没有笔录一次口供,整个案件下来颇似隔山打牛。” 立案背后的举报 南宁市公安局11月4日开具的未发现顾瑜有犯罪事实的一纸证明,虽然可以令八菱科技在法律形式上消除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不确定性,但此未能打消外界疑虑。 记者从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记者手中辗转获得了顾瑜涉嫌职务侵占举报人提供的长达59页的证据、资料,向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控告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八菱厂(八菱汽配控股股东的前身) 广大股东的股权、十年红利进入私人口袋、八菱厂注销没经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八菱厂清算隐匿巨额资产等。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