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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终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极大关注。 1993年11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冀经监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以“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指前述之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05号民事裁定)的执行。”1993年12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1993)冀经再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1992)东法经裁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和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邢经终字第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终于,历经四个回合一年零二个月的管辖权争夺大战结束了。 [经济律师点评] 一、“契约必须遵守”这条古老的罗马法原则,使得合同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由于合同不象国家法律规定那样具有普通的适用性,而是针对某一特定而具体的事物进行规定,直接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签订合同时必须慎重、细致。比如条款词语的表达要含义明确,便于实际和具体操作。不少合同,虽然当时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某些条款含义不具体、不明确,造成了履行中的再协商、纠纷,最后还是不得不终止合同,结果是不仅生意没有做成,反而反目成仇、诉诸法庭。又如,合同条款要反映签订时的实际情况;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证明当时的事实就成了大问题。现在,不少人为了图吉利、图方便,写在合同中的日期,如签订、生效、有效日期等,不是带“六”有“八”,就是符合黄道吉日,而不是实际日期。 如果发生纠纷,实际日期就难以证明,以至影响整个事情的实质。再如,合同条款最好一次订立完善,避免事后补充,特别是用一方当事人的文件进行补充。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己方利益,通过各种方法证明自己出具的合同文件或是不存在,或是无效。本案中就出现了这三个问题:“三个月内付清货款”含义的不明确,导致了900444号介绍信对合同的补充;签订日期不写实际日期1992年3月10日,使得供应处1992年元月25日的虚假信函产生了一定的真实感;900444号介绍信与存根的不符,使得它的合法、真实性受到了极大的怀疑。 二、纠纷发生后,最好是尽量用协商或者和解的方法解决;只有万不得已时,才诉诸法院。目前,中国法律中尚没有关于败诉方必须承担胜诉方因诉讼所支付费用,造成损失方面的规定。有很多官司,一方虽然胜诉了,却是得不偿失。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宋讲,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本案中,由于造纸厂的错误申请支付令、起诉,再加上邢台市有关法院严重地方保护主义下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使得价值二百多万元的货物被查封、不能流通,有部分甚至出现了变质。仅资金占用一项,损失就达约四十万元。双方,特别是供应处为了应付滥用诉权、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宝贵的时间,供应处的营业活动基本停止。这一问题,也反映出我国法制的不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在法律上对滥用诉权、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等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确切地说是给予严厉惩罚,这种现象的发生就会大大减少;新加坡的法制状况就很能说明这一点。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