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弘毅网!本网站现已开通校园用户注册,校园用户仅限合作校园IP段内注册!已注册的校园用户账号可于校外免费访问本资源库!

文章列表

商务法律

当前位置:主页 > 创新创业 > 小微企业 > 商务法律 > 正文

少年维权难:对于创意保护有法律漏洞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事件涉及的视频

      11月30日开始,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图文消息在网上疯转,一夜之间阅读就突破了10万+。(见钛媒体报道《少年不可欺,少年易营销,优土、陌陌、少年有多赢》)其主要内容为:一个名为NIKO EDWARDS的订阅号发声,指出其团队在2014年9月的时候策划了一档名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短片并上线。不久,自称优酷创意编辑的于某主动与其联系,并要求合作拍摄一部创意视频。虽然双方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但是由于沟通不畅,最终以优酷方脚本修改、预算缩减为由中断合作。

  但随后,优酷与陌陌的上线广告片与NIKO EDWARDS此前的作品存在众多相似之处。因此,NIKO EDWARDS认为优酷涉嫌抄袭其创意,并请求进行法律维权。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篇带着理想主义与微微悲情色彩的文章立即引来了众多围观,而就在几个小时前,优酷网和陌陌都发表了官方声明,表示将对此事展开专项调查。

  创意,法律保护的软肋

  根据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创意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所保护客体如发明、商标、作品、软件、外观设计等的特点,它往往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之中。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根据《著作权法》所确立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寄存在作者头脑中的思想只有通过一定形式表达于作品时,法律才予以保护。而创意,往往只是抽象存在于作者的脑海中,很少具象于表现于载体之上。所以,对于创意的保护,成了法律的软肋。

  少年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创意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停留在思维层面的想法、构思,另一种则是将创意思想落实到具体的表达载体之中去,比如文字稿、视频。

  大多数的创意停留在思想层面上,而只有当“思想”落地变成“表达”的时候,法律才能提供救济。通过声明我们可以看出,NIKO EDWARDS团队的创意已经通过《追气球的熊孩子》以短片的形式进行了呈现,所以其创意理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核心特征是具有独创性,即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通过NIKO EDWARDS团队与自称优酷创意制片王某的对话截图中,可以看出优酷方已经接触到了《追气球的熊孩子》的创意,如果要对NIKO EDWARDS团队的请求提出抗辩,则必须举证其对作品独立完成的事实。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