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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奔驰经销商欺诈 试驾车变事故车(2)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随后,侯先生立即将车开回北京之星4S店要求解决问题,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没想到,几经交涉之后,4S店请来一位律师,并出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中称:北京之星并非以汽车经销商的身份向客户销售汽车,而是以车辆所有人的身份向侯先生出卖二手车的,因此,双方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法律关系。(见图)

  此外,该《意见书》还称,奔驰车辆的维修纪录处于一个可以随时进行查询的公共领域内,侯先生并未采取主动行为事先查询车辆维修纪录,放任了自己事先了解二手车车况的权利。(见图)

车主质疑4S店称“没有隐瞒车况”说不过去

  针对该《法律意见书》,侯先生提出了自己的几点质疑。

  质疑一:关于“北京之星并非以汽车经销商的身份向客户销售汽车。”

  侯先生说,北京之星确实是该车的所有人,但是,这辆车并不是他在某二手车市场或者通过其他中介经纪公司购买的,是他在北京之星的4S店里购买的、由该店销售顾问推销的车辆。4S店既可以卖新车,也有二手车的销售业务,怎么能否认自己是以经销商的身份来卖车呢?反过来说,要不是因为这车是奔驰的经销商卖的,他又怎么会买这台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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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二:关于“车况处于可以随时进行查询的公共领域内,侯先生并未采取主动行为事先查询车辆维修纪录。”

  侯先生反驳说,1.奔驰车的车况并不是可以随时进行查询的公共领域,如果你不是车主,不把车子亲自开到店里,单凭一个写在纸条上的车牌号码或者发动机号,拿到某个4S店要求查询车况,人家可能给查么?也就是说,如果他没有买下这部车,是根本不可能在其它别的经销商处了解到该车车况的。

  2.假设说,奔驰车的车况是可以随时进行查询的,这一点也不是每个消费者都能了解的常识。侯先生说,他在购车前已经向销售人员反复询问了车辆的情况,这就是一种查询,销售人员不仅没有提示如何查询真实车况,反而一在保证车辆完全没有问题,这种故意隐瞒真相的行为,能称为消费者放任了自己的权利么?

  质疑三:4S店是否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

  侯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在购车时与北京之星签订的一份《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记者看到,该份合同中对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行驶公里数、车辆性质等都进行了明确的文字说明,然而在车辆状况一栏中,却被经销商打上了一个横杠,并没有任何文字说明。

  侯先生说,车辆状况一栏被打上了横杠,说明经销商对该车的车辆情况未做特别说明,仅凭这份合同,就能看出经销商故意隐瞒车况的实情。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