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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将按实际价值定价“高保低赔”有望根治(2)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另外,“协会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会条款”的拟订,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贯彻落实保监会有关通知和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

  据了解,目前各家公司使用的现行车险条款分为A、B、C三款,就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中国保监会批准,各保险公司自行选择。人保、平安和太保是这三种条款的典型代表,天平车险单独使用一套条款。

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从而方便了消费者。”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说。

  有专家提醒说,这些承保、理赔方式的修改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可能会导致一些欺诈行为的发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弱化责任免除 提高车险保障能力

  车险发生损失后,满怀希望找到保险公司,却被告知该损失属于免赔范围,这恐怕是不少车主遭遇过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

  “这些修改,丰富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李冠如说。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