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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定》明确细化了13种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具体包括: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签订投保协议或者保险合同、伪造保险合同、挪用或截留保费、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还骚扰客户等。 按照规定,保险人员出现上述13种误导行为之一,“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现场检查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而有意思的是,本次《监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连带责任。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这就是说,如果只处罚保险人员,一方面由于目前从业门槛相对较低,且流动性大,执行起来效果一般。而保险公司为了冲业绩,也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从业人员忽悠营销。”一位业内人士强调,现在将保险公司纳入“连坐”,将有利于增加公司的自我约束。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