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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