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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陕西中机公司向银川市发改委提交了《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建设银川研发基地的申请报告》,关于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计划投资5亿元在银川建设研发生活基地项目。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是陕西中机公司股东之一。 2006年1月,陕西中机公司获得银川市发改委的项目批复,同意将国有建设用地32.3506公顷出让给陕西中机公司。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陕西中机公司以每亩27万元的价格获得该项目用地485.31亩,共计13103.37万元。 不过,公诉方在庭审中控诉称,由李飏实际控制的陕西中机公司当时并不具备履约能力和房地产开发资质,涉嫌伪造项目、骗取银川市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的信任。 公诉方在庭审质证环节中指出,1999年4月和2002年5月,陕西东信实业公司曾先后增加注册资本至300万元和2300万元,以及2004年4月陕西中机公司增资至2000万元中陕西东信实业公司1850万元的出资,均系伪造信用社证明,骗取验资机构验资,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虚假的变更资本登记。 不过,李飏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认为证据并不充分。此外,许兰亭在庭审中多次辩称,“即便公司在注册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也只是属于行政违规,不属于诈骗范畴”。 此外,依据起诉书的指控,陕西中机公司涉嫌诈骗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宁夏一建公司”)、银川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长庆房地产公司”)等数家公司的项目工程款、借款、保证金等,以及324名购房者的购房款,共计1.16亿元。 起诉书显示,2006年6月27日,2009年9月29日,李飏分别以合作开发项目为名,以陕西中机公司的名义先后与银川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蓝海鹏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和项目销售合同书》、《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拖欠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60万元,蓝海鹏业公司预付款300万元和工程款1558459.48元。 2007年10月20日,陕西中机公司与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中机公司拖欠其保证金60万元,工程款15678612.49元。 此外,起诉书中指控还显示,2009年6月7日,8月6日,8月4日、李飏分别以陕西中机公司名义分别与陕西方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川玖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合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拖欠河南国安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借款150万元、陕西方正公司、河南国安公司、玖隆劳务公司工程款共计19584475.73元。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