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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华府被指诈骗1.16亿 罪名与司法鉴定引争议(3)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2006年1月6日,陕西中机公司向陕西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第八项目部借款2000万元,协议中约定2006年5月1日归还,但航空港第八项目部提供的资料显示,尚欠1300万元,利息600万元。

  对此,辩护律师许兰亭在庭审中多次表示,这些工程拖欠款项等资金纠纷均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涉及合同诈骗。

  记者了解到,此前针对拖欠工程款、保证金等纠纷,包括宁夏一建在内的多家公司曾与陕西中机公司有过民事诉讼。

  许兰亭辩称,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而在本案中,李飏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相反,在向政府事先披露自筹建设资金的情况下,李飏将其所筹得的所有资金都投入了“燕京华府”当中。

  “他既没有把土地和房子藏起来,也没有把哪怕一间房留给自己。即便是售房收入,也没有装进自己的腰包逃匿隐藏。”许兰亭因此断定,李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争议司法鉴定

  李飏案为期两天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公诉方出示的一份《关于李飏涉嫌合同诈骗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该意见书中认定,燕京华府项目资金来源共计103259241.48元,其中李飏实际投资5397615.33元,其他资金来源98809066.15元。为李飏利用该项目取得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第八项目部等单位借款、投资款和建设单位的保证金等资金收入4580万元,李飏与购房人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等形式取得的售房款收入48726323.6元,其他收入4282742.55元。

  支出方面,在上述资金收入中,用于消费、支取现金、转账支取等共计28361561.72元。此外,陕西中机公司银行账户支取现金8395373.87元,转入西安账户3075896.75元,去向和用途不明。

  值得注意的是,该鉴定材料中提示“因委托方及涉案当事人未能提供完整、详实的会计资料,使审计鉴定意见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对此,李飏及其辩护律师许兰亭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强调,“仅靠银行往来账户的资料做出会计司法鉴定是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

  “报告称涉案款除1000多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沙石钢材款,其余资金去向不明,事实上,公诉方的证据也证明了其中4000万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了。” 许兰亭称。并且,“该报告只认定李飏投入500多万元,还有许多支出没有列进去,如公司的人员工资、吃喝招待费用、公司正常运营支出等等”。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