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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众多大型超市都认为,商品上的条形码作为同类单品的唯一识别码印刷在商品外包装上,就已经达到了价格标签的目的。“消费者如果找不到价格,可以到收银台扫一下,也可以利用价格查询机查询。” 对此,有关执法部门也有着与超市一样的观点。 在浙江省物价部门官方网站上,该局副局长张海军在一篇文章中认为,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它固定于每件商品上,反映每件商品的生产国(地区)、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商品生产信息。当超市将商品上架供消费者自选时,其商品的价格信息随之由超市电脑销售系统信息一一对应确定,只是没有明示。 在超市设置“价格查询机”可供消费者查询后,每件商品唯一的价格信息可通过商品条码(即“条形码”)扫描查询。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商品条形码及其查询系统已经起到了第十四条规定的对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每件商品胶贴价格标签以固化商品信息的作用,其信息量比第十四条规定所要求的更全、更多,固化得更加牢靠。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具有条形码的商品,只要经营者在商品陈列柜(架)处分品种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明码标价,即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查询机”方便自主查询商品价格,在结账时能向消费者提供具有每件商品价格、数量和金额等信息的消费单据,实现一一对应告知之目的,就应该认为经营者已经执行了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只不过形式稍有不同。”张海军在文章中说。 但是,在不少消费者那里,以上说法得不到认同。一位消费者指出:“使用条形码进行结账,是超市为了提高其工作效率而采取的一种新科技手段。但是这项科技是双刃剑,在方便商家的同时却并不方便消费者。因为条形码并不能像原来的价格标签那样把价格信息直接告诉消费者,而是以一种电子信息的形式储存在了只有专用机器才能读懂的条形码里。条形码的价格信息对消费者来说是隐蔽的,起不到价格标签明码标价的作用,更不能替代价格标签。并且,在一些无德商家那里,比如此前那些被处罚的超市,条形码不正是商家实现价格欺诈的主要工具?” 众超市联名上书发改委的理由,让赵正军不可思议:“上次国家不让超市免费提供塑料袋时,商家降低了成本一个个欢天喜地,可是也并没有因为成本降低而出现商品降价,更别谈什么上书抵制了。我个人认为,商家因为粘贴标签所增加的成本与其所得利润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商家完全可以通过管理手段来减少其所增加的成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众知晓,在于执行实施。商家的解释是一种强盗逻辑。”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