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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也有风险 打官司要谨慎(2)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平顶山某机械厂与被告的口头购销钢材协议有效。原告机械厂购进被告郑州公司钢材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该批钢材已全部加工使用完毕,无法鉴定该批钢材出现混料是否由被告郑州某公司所供货物所致,故应由原告机械厂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平顶山某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证据不真实,责任自己担

     消费者冯某来到郑州"摩托城",购买了一辆风速125两轮摩托车,并办理了机动车行车证及各种证件。后冯某因摩托车噪音较大和经常打不着火而不得不多次到三阳公司维修。并因此和三阳公司对簿公堂。此案在审理中,冯某向法院提供了自己购买摩托车时的购车发票,发票上盖有郑州市中州商场营业专用章,价格为2 8530元,但其提供的购车发票上所加盖公章的郑州市中州商场,经法院核实,并不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中州商场的注册登记。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冯某不能提供所购买摩托车的合法来源,且其所提供的购车发票亦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一事不再理”提起侵权之诉就不能提起违约之诉

    2004年1月6日,郑州市退休工人刘长兴等九人在郑州交运集团的郑州市汽车西站购买了由郑州开往开封杞县陈留的含有保险的客运车票后。当该车行至开封时,该车右后轮胎脱落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刘长兴中型颅脑损伤。后刘长兴以侵权之诉向事发地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该车驾驶人田联合、该车承租人李俊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田联合、李俊丽没有履行能力,刘长兴于日前又以被告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西站违反客运合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自己损失,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5717.43元等各种损失130 250.43元。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