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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也有风险 打官司要谨慎(3)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长兴所受人身损害系交通事故所造成,原告有权利选择以侵害责任或违约责任起诉。但当事人只享有一个选择权,选择一个,就意味着对其他请求权的放弃,法律并没有赋予当事人获得多重法律保护的权利。裁判案件的目的只在于保证当事人获得法律上的权利--也就是一种请求权,而不应将裁判结果最终能否得到执行作为裁判时考虑的因素,因为裁判能否得到执行、当事人是否能获得实际的赔偿,在裁判之时并不确定,而且案件能否执行取决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法院执行人员的努力程度以及国家政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不是法律问题;同时裁判结果得不到执行本身就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本案中,原告选择了以侵权起诉取得赔偿,该判决经法院判决后并已生效,原告的起诉属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同一损害事实的案件又重复起诉,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刘长兴的起诉。

案例五

                                          赢了官司输了钱

    不久前,消费者陈华在中国药材郑州公司下属的一家药店购买了标为“青海藏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丸”一盒及其他药物,“补肾丸”价格是26.5元。后陈华得知,该种“补肾丸”被郑州市药监局认定为假药。遂一纸诉状将中国药材郑州公司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并支付原告交通费等共计500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华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购买药品,被告有义务提供合格的产品,被告出售假药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原告陈华要求被告退还购药款26.5元并增加一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索赔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药材郑州公司双倍赔偿原告购药款计5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