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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些条件,如果我在企业创设后6个月就退出企业,事实上我将一无所获。但是1年以后(我的最短服务期届满),我马上就有权获得我应得的份额(这个份额是指在4年股权兑现期中的头1年按比例应得的份额)。在此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将逐渐兑现我剩下的股权。 一旦我的股权兑现期届满(在这个例子中是4年届满),我对公司已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将有权选择我的去留。无论我做出怎样的选择,我都拥有了我(当初协议时)应得的全部股权(在本例子中是公司50%的股权)。 3.顾问,加速(退出)与触发机制 对顾问而言,还有一种特殊的合同条款——“加速全额退出”条款。该条款的含义是如果公司被出售(或者公司IPO),即使此时股权兑现期尚未届满,顾问们也能够即刻拿到与企业约定好的全部股权。 该条款在初创企业中十分普遍并且也很合理。顾问为企业主出言献策,企业主因此缔造出成功的企业帝国,继而顾问拿到当初被承诺的奖赏,他们的工作顺利完成。值得庆贺! 同时,企业主也可以对(员工的)股权兑现做出其他复杂的规定。例如,被雇佣的技术团队获得股权的条件,是产品的交付,而不是服务的期限。比如,对销售人员可以因为完成销售目标而得到股权。 但是我强烈建议企业主在设置“加速全额退出”条款时不要太异想天开,至少现在(企业的初创时期)不要。如果你为股权制度制定了太多的条款,就会有人找到“捷径”(以为了私利而损害企业的利益)。同时,如果你在制定条款上尚是新手,那么按照标准模式来,这样你就无需证明自己创设的条款合理,也不用冒着和别人谈不拢的风险。 4.退出,投资者和股权反兑现 作为创始人,设定一个较短的股权兑现期(比如1,2年)看起来是诱人的好事。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拿到更多的股份看起来不错,但却容易造成灾难,因为这样的安排使人们能够在离开公司时带走太多的东西。 即使这不会使公司毁于一旦,也对你毫无益处。如果你的股权兑现制度太过慷慨,投资者往往只有在你将股权兑现期“调整”回一般的4年时才会愿意投资你。并且,当你要出售公司时,收购者通常也要再等4年才会“反兑现”你的股权。 所以现阶段加速股权兑现期实际上并不会帮你更快套现。这么做有百害(联合创始人的问题)而无一利。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