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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国的相关法律状况 在美国,股权兑现期十分普遍,大家都对该制度习以为常。然而,在英国,这个制度鲜有人知(很有可能在其他国家也存在这种情况)。举个例子,我见过一些英国的创业企业律师,他们很是无能,甚至提议反对股权兑现期制度,说这制度太过复杂。该制度的存在很有必要,运作也简单,真没必要反对它。[1] 在美国,股权兑现期制度合法地存在着,有关条款就在大家的样板文件夹里,要用时信手拈来。 然而,在英国,你不得不特意把该条款写入股东协议里。股权兑现期制度不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安排,所以你要尽量将它的含义解释清楚。按照我的经验,为保险起见,你最好就此咨询一下律师(我不是律师,但我对此有一定的了解)。 作者注:Andy在他所写的评论里对“反向兑现”做出过更为详尽的叙述。下文援引自Andy的文章。在此向其致意。 为了避免被多征税款,创始人们往往会先把所有的股权分配出去(这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0)。因为如果在企业发展一段时间之后再分配股权(这时股权的价值往往较大),股东如果在获得股权时没有向公司缴足股权的价值,股东就会就差价(差价=市场价值-股东出价)被征税。 同时股东协议中会纳入“股权回购”条款,该条款详细说明了股东离开公司,公司拥有以股票的票面价值回购股份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有权回购的股票份额越来越少,直到股权兑现期届满,公司无权回购股票——这就是所谓的“反向兑现”。 而对于雇员来说,当股东已经做过投资,所以股权价值较大时,雇员往往不会事先得到股权,而是根据其股权兑现期的推移,获得购买更多股份的权利。在英国,公司可以在英国税务局登记一个以影像证明的购买股票选权计划,根据该计划,在未来,雇员有权以低于股票的市场价值的价格获得股权,同时无需因此多缴税款。 [1]在英国以无股权兑现期的方式处理联合创始人的纠纷是一个灾难。该方式以每个联合创始人在公司设立时就各自拥有其50%的股权为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价值越来越大,(每个股东的资产也就越来越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股东要离开公司,另一个股东可以以当前的市价购回离开股东手中的股份,并且这个股份不久将会增值。对于技术型创业企业而言,这种模式会造成麻烦,因为留下的股东往往没有很多流动资金(用来购买离开股东的股份),同时,在没有众多投资者竞标购买股份的情况下,(股东间)很难对股份的市场价格达成一致。 编辑 李秋芳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