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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代扣代收税务登记时,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如实填写《代扣(缴)税务登记表》,并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登证件。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其基本内容和程序如下: 第一,纳税人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向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第二,营业地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提交的“证明单”的第二联和第三联与其经营情况核对,查实无误后,留存“证明单”,予以登记。纳税人便可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对应在经营地纳税的应就地缴税。 第三,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结清发票或税款,然后由税务机关在“证明单”第二联上加盖公章,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连同完税证明等一并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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