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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现行的有些立法不利于激发劳动、知识与企业家等生产要素的价值创造,已经不能适应我们知识经济时代创业创新的新生态。这些立法至少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按照百分比发放“股权”,无法发放“股票”,这会导致团队股权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2)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制公司时,需要按照净资产折股折算成股份公司的股票。按照这种折算模式,有些轻资产公司可能无法正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更别提上市发行股票了; (3)公司上市前,团队股权激励很难突破公司股东人数200人的上限; (4)限制公司新三板挂牌后设立团队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