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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试用期”:工资该发多少 无辜被辞该如何维权
中国新闻来源:央视网 2016年09月07日 14:09
我要分享 原标题: 试用期辞退员工 法院判决无效 央视网消息:金秋九月,新毕业的大学生刚刚走上工作岗位;也有人跳槽之后,重新换了工作。对于这些刚入职的新人来说,用人单位什么时间应该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多长、工资该发多少?如果遭遇“试用期”被无辜辞退,又该如何维权呢?
李学英,北京人,2015年8月,从原单位跳槽后与北京银网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担任公司行政人事主管一职。正当她信心满满、准备在新单位认真履职时,不曾想试用刚满一个月,就被公司给辞退了,辞退理由是她在试用期间,在公司绿化经理马某的入职审批中,计算审核试用期工资有误,导致马某不能正常工作,属于严重失职。 对于公司的这一辞退理由,李学英认为只是个借口而已,背后的真实原因是公司高层意见不统一。 李学英讲,当初入职时,公司认为她这个职位并不需要征得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监的同意,但试用一个月后,这位副总发现,根据合同约定她转正后月工资为6100元,根据公司内部流程,工资超过6000元的入职新人必须征得他的同意。由于这位副总不同意李学英的入职,因而公司开始找借口辞退她。而辞退她的理由,所谓公司绿化经理试用期工资有误的问题,李学英说,这事发生在她入职之前,并且相关问题还是她发现的。 被辞退后,李学英将北京银网物业公司起诉到北京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北京银网物业公司与李学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合同期间相关劳动报酬。 北京银网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9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对“试用期”和工资有明确规定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北京这家物业公司是在“试用期”无正当理由辞退的员工,法院最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实际生活中,在一些不规范的公司,“试用期”是个敏感词,试用期究竟多长,工资待遇应该多少,都是敏感问题。那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王某于2014年7月15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15年7月14日。随后公司又让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协议》,约定王某自2014年7月15日起进入期限为最长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7000元,转正后为9000元。在这一年工作期间,前三个月公司都是按试用期支付王某工资,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而公司给他的是三个月,为此,要求公司补偿他另两个月试用期工资差4000余元,法院最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个不低于:1、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不低于同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3、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 “就业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大学生毕业时,会有一式三份的就业协议书,但这份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只代表就业意向,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法官提示:大学生毕业到单位报道后,单位还应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005年4月,即将研究生毕业的张某与北京某科技学院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毕业后张某到这家科技学院教师岗工作,工作服务期限为5年。按照协议约定,张某毕业后就到该学院工作直到2010年4月生育孩子。2010年5月18日,该学院通知张某根据当初《就业协议》约定,她的服务期限已满5年,决定终止劳动关系。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就业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判决该学院终止与张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无效。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