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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军法官介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张某在北京某科技学院工作了5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依法认定她已与该学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学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单方辞退张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赔偿两个月的工资。张某工作满五年,就可以向单位主张1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户口“违约金” 法律不支持 大学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时,有些单位和企业会提出“违约金”的问题,比如进北京的大学生,答应办理北京户口,但要求必须在企业服务多长时间,否则就要交“违约金”,那这样的“违约金”法律上支持吗? 汪某2011年入职某理财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他和单位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载明该公司办理汪某的非北京户籍员工落户手续事宜,汪某对公司有三年的服务期,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汪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须向该公司支付赔偿金三万元。2013年10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2年后,汪某提出辞职,该公司以汪某违反落户协议为由要求汪某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中要求汪某服务三年,否则支付三万违约金的规定,属无效条款,不予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 李军: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时候,对于户口和劳动合同相应之间的关系,包括违约金的问题、补偿金的问题这是一个法律空白,那我们实践当中的掌握,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是对劳动者的权利有一个侧重的保护。 户口违约金虽然法律上不予支持,但作为一名新入职员工,单位、企业若是为员工入职提供了某些“专项、专业”培训,比如入职航空公司的员工接受费用昂贵的飞行培训,机械电气等专业性极强、附加值很高的培训等,员工若违反劳动合同辞职的话,就要承担违约金了。但一般企业提供的普通入职培训,员工若提前辞职,不需要为此承担违约金。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