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个税减免项目覆盖面不不够。根据本次税改的草案在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外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而从覆盖面来讲,国际上主要国家的个税减免项目都会涉及到很多的弱势群体。从美国来看,存在主要是覆盖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五大类税收抵免。从日本来看,存在主要是覆盖配偶、残疾人的税额扣除项目。从新加坡来看,存在主要扣除的抚养赡养费用。从法国来看,存在的是被扶养人扣除等。因此对于中国来说,目前个税专项扣除项目覆盖面比较狭窄,国际上普遍考虑到的配偶、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负担成本抵扣在本次税改中并未得到体现。 第五,起征点和税率调整不灵活。上一次进行个税调整是在七年前,而这七年间物价飞涨,起征点和适应税率却一直维持在2011年的水平,变相加重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美国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系数对税收宽免额进行调整,新加坡、法国、德国等国家每隔一两年都会对累进税进行微调,从硬币的另一面来看,导致了由于调整变化过于频繁,稳定性不足,对税收征管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对于中国来说,起征点及适应税率应当在保持稳定与动态变化之间寻找平衡点。应当建立一套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定时根据物价变化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的税收机制。 第六,现有征管体制无法满足综合征税以及专项抵扣的要求。过去在中国需要缴纳个税的人数较少,仅有大概3000万人左右。而且在实行分类所得制下,缴税也比较简单,当前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个税征管机制完全可以适应需求。但是随着反避税条例加入本次税改以及后续税改进一步深入的需求,当前的征管体制无法满足向综合征税以及专项抵扣的需求。从享誉全球的美国征管体制来看,作为综合所得税制的代表,目前美国以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在先近年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帮助下建立了一套高效的征管体制。从流程上来看,美国纳税人在年度开始预估总体收入并进行申报,并且按季度进行预缴税款。在年末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退少补。在税前,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银行和信用两大系统提前掌握纳税人的大体收入情况。在税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与各相关部门进行交叉查验,防止偷税漏税。在税后,美国国税局通过高额的罚款、信用档案记录甚至刑事处罚三大手段确保了税收征管体系的权威性。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通过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纳税人信息,通过严厉的处罚防止偷税漏税,同时从税务机关内部及外部建立一套围绕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配套制度。 第七,现有税率结构仍有进一步改进空间。本次税改主要是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将10%、20%、25%的部分所得降档,同时维持了30%、35%、45%高税率级距不变。从国际经验上来说,个税制度对收入调节主要体现在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维持较高的高收入税负。从级距来看,美国的级距是在收入增长的同时上升,而日本、法国等国则基本保持稳定。而新加坡甚至增加了级次,先由七级变为九级,最近甚至变成了十级,变相缩小了级距。从税负来看,税改前不论是级距还是税率都对中低收入群体产生了很大的税负。税改后,此次税改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实际上OECD的大部分国家中低收入群体税负都比较低,更多的税负主要集中在高收入群体。这次税改符合了国际上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的大趋势。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应该进一步通过级距和税率的设置减轻中低收入人去年的税负。 第八,尚未建立预缴制度,不适应未来税改方向。现在的个税缴纳方式更多的是每个月工资发放时进行源头缴纳,比较适合过往抵扣与减免较少、综合征税范围比较狭窄的情况。根据国际经验,未来税改的方向必然是根据不同个体收入负担情况的差异化征税、越来越多的税收转向扣除项目以及综合性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现有的个税缴纳方式无法满足税款均衡入库的要求,也不利于税收征管体制对税收情况的监管。尤其是未来一旦纳入无法进行源头扣缴的相关收入,例如资本利得等极易产生偷税漏税的行为。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预缴制度规定在纳税者需要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和第二年一月十五日之前进行税收预缴,一旦不进行源头扣缴的相关收入应纳税额超过1000美元就要进行严厉罚款。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预缴制度是未来必须要做的改革之一。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