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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2009年入职新星公司,2015年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3月王女士生育,产假结束后,王女士以身体未能完全恢复为由向单位请假一个月至2015年9月5日,公司批准,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2015年10月起,王女士再次以上述理由请病假至10月底,且在2015年11月10日起在未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连续旷工5天。后单位以王女士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王女士起诉要求新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虽处于哺乳期,但其仍然应当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其未请假即擅自不到岗工作,新星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张慧敏解释说,我国法律法规确实对“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敞开了特别的“绿灯”,也不意味着“三期”女职工享有了“特权”。“如确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治疗,女职工应当谨遵医嘱进行休息,并且应当及时将休假申请提交用人单位,切勿滥用权利,否则,一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也是可以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 无独有偶,张女士也跟王女士一样,因违反公司制度而被单位解除合同。张女士是园林公司项目经理。2016年8月份,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考虑到外勤的工作性质以及老家“怀孕前三个月要保密”的风俗,张女士从网上购买了四张病假条,以“腰肌劳损”为由请病假一个月。由于张女士未能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且请假时间相对较长,公司去医院进行核实相关情况,发现医院并无张某的就诊记录。 据此,园林公司以张某提交虚假病假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主审法官蔡笑分析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此即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而张女士在怀孕后并未如实向公司告知,且提供虚假的病假条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病假,她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严重违反。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