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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规定了六大类扣除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归纳一下,就是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四种支出类型,这些是一个城市工薪阶层的刚性支出,往往还不是自己可以选择的,因此在税前准予扣除,可以在实质上降低工薪阶层的个税负担。与降税相比,此次的专项附加扣除对个税税制的意义更大,至少为今后进一步迈向更合理的税制做了很大的突破。 第一个最大的亮点,是在实质意义上推进了家庭征收。现有的税制在收入端没有采用家庭征收,无论是综合所得还是其余的分类所得,均是基于个人层面进行征管的。不过,一旦涉及到专项附加扣除,就无法避免地推进了家庭征收。专项附加扣除对应的是之前已经实施的专项扣除,通俗来说就是个人社保缴费的税前扣除,虽然这两大类扣除都是针对费用支出,不过差异还是非常明显,专项扣除是针对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针对的是家庭。子女教育、住房、养老均是家庭层面的支出,这些支出是无法清晰划分到夫妻的某一方的,因此在政策执行层面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 与我们之前的判断完全一致,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可以在夫妻内部自由分配,这是一个极大的改进。在《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每一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教育额度,可以由夫妻自己来选择最佳的抵扣方。同样的方案也体现在住房支出中。夫妻自由选择,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家庭的综合税负。理论上,由于个税的超额累计税率,家庭的这些专项附加扣除额度,要尽可能选择收入较高的一方来使用。 当然,家庭的概念还涉及跨代之间的血缘关系,在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上,方案允许在多个子女之间不等额的分配。多个子女当中,那些赡养老人支出较多的,也相应有更多的税前扣除额度,这有利于子女积极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 第二个亮点是推进了全国统一的征收。在收入端,综合征税实施的累进税制,要求将不同地区的收入进行汇总,其中的工资薪金一般来自于单一的地区,但是劳务报酬、稿酬等均可能来自于其他地区,收入端的综合征收只有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上才能完成。 在支出端,专项附加扣除的类别也对全国统一征收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现阶段的中国,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非常频繁和常见,收入的取得地和消费的支出地可以完全不同,例如一个在上海工作的年轻男性,他在另一个城市接受了继续教育,孩子在老家接受教育,住房也在老家的地级市,其配偶在另一个不同的城市,这里面已经涉及六个不同地区了。按照征求意见稿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未来这些不同地区的支出信息需要汇总到同一个系统,同时为了避免专项附加扣除被滥用,还需要对家庭已经使用过的额度进行交叉验证。 第三个亮点是推进了个税申报制度。中国现有的个税申报制度是针对年收入在12万以上的人群,并且只限定在同一个地区的年收入。这一申报制度还只是形式上的,因为在收入源头采取了代扣代缴,每一笔收入在发放的时候,均已按照分类所得的税率缴纳了相应的个税,因此申报制度主要是个人对交税数据进行确认,既不涉及退税,也不涉及补税。 从2019年开始,新的个税涉及非常复杂的多来源收入和多地区支出,在现有每月代扣的制度下,年终的汇算清缴就需要对整个全年的综合所得和费用进行汇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涉及个税的重新认定。如果收入在月份之间的波动较大,说明代扣代缴的个税偏多,年终就很可能要退税;反之,如果收入的结构多样化,日常的代扣代缴就不足,年终就需要补缴税款。按照正常的工作日程,这一影响要到2020年的第一个季度才会正式显现。 三、值得完善的地方 从目前的专项附加扣除方案来看,操作的简便性是第一考虑,实际的收入调节作用被放在了次要位置。六项附加扣除中,大多数采用了定额扣除方式,这实际上等价于变相的“起征点”,没有完全体现“扣除”的应有之义。 第一是忽略了地区差异。六大类中,唯一有地区差异的是住房租金扣除,分了三类,其余都没有进行分档。这就意味着在个税的扣除认定中,全国所有城市的生活成本是相同的。 以住房贷款利息为例,现有的定额标准是1000元/每月,在一个西部内陆地级市,这一标准是绰绰有余的,1000元的定额标准加上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此部分也是免税),实际用于住房贷款利息的免税额度接近2000元,这等价于40万元左右的房贷总额,正常情况下是够用的。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