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弘毅网!本网站现已开通校园用户注册,校园用户仅限合作校园IP段内注册!已注册的校园用户账号可于校外免费访问本资源库!

文章列表

工商财税

当前位置:主页 > 创新创业 > 小微企业 > 工商财税 > 正文

专项附加扣除:迈向更加科学的个人所得税(3)

时间:2018-10-28 21:58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然而,一旦挪到一线大城市,1000元的定额标准就显得杯水车薪了,一线城市过高的房价对年轻工薪阶层的消费挤压是非常明显的,正常情况下的房贷额度都是数百万,1000元的房贷利息扣除额度,如果转换为实际的个税收益,每月仅百元。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住房租金扣除额度,即使是现有最高档的1200元/月,也不足以支付一线城市一间卧室的租金。

专项附加扣除要以限额扣除为主,辅之以定额扣除。即能够提供凭证的,采取限额扣除,例如住房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无法提供凭证的采用定额扣除,例如赡养老人支出。即使是采用限额扣除,也不会大幅度增加工作难度,现有的定额扣除,同样要求提供相应的凭证。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地区差异,一些明显具有地区差异的支出类型,例如住房支出(贷款利息或租金),要与当地的实际价格挂钩,国家统计局长期收集的住房价格数据可以为这种挂钩提供依据。即使考虑到这种动态调整的复杂性,至少也应该将全国进行地区分档,拉大档次之间的差距。

第二是忽略了将税收上的家庭与实际社会中的家庭对应,未能实现专项附加扣除在夫妻之间的完美传递。征求意见稿对当年使用不了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允许结转到以后年度使用,这一点主要是针对个人在时间维度的收支波动,但是同样的规定用于夫妻之间的横向传递,就显得不合适了。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这次改革在家庭层面做了积极的突破,但是现有的家庭还主要局限在血缘关系。例如父母与子女,抚养和赡养都是按照血缘关系进行界定的。但在实际中,这些关系往往比血缘范围更大,例如夫妻中的丈夫有收入,妻子没有收入,又是独生女,此时妻子父母的赡养责任,名义上是妻子承担的,实际上是家庭中的丈夫承担的。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赡养费用只能用于妻子扣除,如果妻子的扣除额度使用不完,既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也不能让渡给丈夫使用。很明显,这种情况下的家庭承担了赡养义务,却无法使用赡养支出的税前扣除。

因此,专项附加扣除的一个使用原则,就是夫妻之间的完美传递。六大类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是可以完美传递的,其余均不可以。需要做出调整的是,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继续教育支出、住房租金支出都要给予家庭内部足够的选择权,让夫妻双方自由选择分配额度。

四、可能形成的新矛盾

任何一次税收制度改革都会产生新的收入分配效应,也就是有的人、有的地方从改革中获益较多,有的人获益较少,甚至还有些人在税改中利益受损了。这些情况无法彻底避免,但是也要在事先做好足够的预判,在政策层面尽可能进行规避。

本次个税改革可能制造的第一个矛盾是地区之间的收入和成本划分。

中国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分成的,中央财政占其中的60%。此次个税改革的一个亮点是跨地区征管,但不可避免牵涉到地区之间的协调问题。特别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那些需要补税的人,其增加的税收收入如何在不同地区之间分成。

当然,更为棘手的是退税的负担,中央财政拿了所得税的60%,承担60%的退税负担,这是非常明确的,但剩余的40%到底应该是哪个地方来承担?例如某个人在三个地方取得了收入,三地均代扣代缴了相应的个税,年终如果需要对此人进行退税,这个退税责任如何在这三个地方进行分担?如果完全回溯到每笔个税收入,则异常复杂;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所在地,则会对这些地方造成一定的财政负担。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案,可以借鉴出口退税,中央财政要承担远远超过60%的退税责任。

还有就是可能引发租户和房东之间的矛盾。住房租金支出作为六大类专项附加扣除之一,要求纳税人提供住房租赁合同,作为扣除租金的重要凭证。如果租赁方是企业,这种矛盾不会特别突出,即使是没有承租人的租金扣除规定,租赁企业也是需要将租金记作企业收入的,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际的租房市场中,有大量的住房是由私人提供的,以往的个税征管无法将这些租赁所得纳入征管范围,承租人也缺乏激励对租赁合同进行披露。随着此次专项附加扣除方案的细化,房屋租赁就牵涉到租户的利益了,如果他们不向税务机构披露租赁合同,则无法享受租金的税前扣除,反之则需要将租赁信息向税务机构披露,此时的租户租金就等价于房东的租赁收入,按照个税的实施条例,此项收入是需要房东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