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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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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店存在问题与治理(4)

时间:2015-10-04 18:52 作者: 来源: 人气:

  投资者的忧虑并非全无道理,在12家“准退市”创业板公司中,夫妻店宝德股份的业绩“变脸”程度最为突出,这也许只是巧合。在上市前后,就有股民拿“夫妻店”说事,怀疑宝德股份存在“无形资产超限出资”问题。

  与“如胶似漆”的和睦夫妻关系相比,“富贵临头各自飞”的夫妻组合同样是投资者的一大心病。在巨大的财富诱惑面前,脆弱的婚姻可谓不堪一击。攀上土豆网、赶集网、真功夫三家准上市公司夫妻店,今日资本可谓魔鬼附身,媳妇告老公引发的闹剧让VC界“女杀手”徐新叫苦不迭。

  站在职业经理人的角度来看,在“家庭决策”与“家庭管理”相交织的夫妻店氛围中,纵然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看上去完美的机构,但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还是很难派上用场。在很大程度上,职业经理人潜能的发挥取决于公司授权体系的合理性和决策机制的有效性,有名无权会迫使职业经理人陷入“想管”而“不敢管”的尴尬境地。

  就大陆现行法制、社会、经济条件下,要撇清夫妻店里的那些事儿,无非从事先、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着手。

  在事先环节,无论是夫妻、子女还是兄弟姐妹要共同设立公司,最好先理清各自的财产边界,并明确在公司中的份额,公司增资减资同样如此。即便不像蒋介石宋美龄那样日常生活也终身实行AA制,向公司投资环节则是防微杜渐的最好办法。即使设立公司时不便分得太清,以免伤了感情,也并不要紧。因为在公司运行过程中,意料之外的情况随时会出现,因各个股东之间虽然亲如手足、情同兄弟,但股权投资毕竟大大不同于日常生活,经营风险不可避免,个人想法常常不同甚至分歧严重,此时,正是理清股权并重新调整公司大政方针的极好机会,并最好请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参与。

  纠纷发生后,只能进行事后应对。我们援引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上的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意见,相信会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