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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同时,依据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唐女士有权利享受产前15天的休假、相应的产假,且期间有权获得产假期间的工资。某公司不仅未批准唐女士的产前休假的申请,还以唐女士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唐女士的劳动合同,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对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向唐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因公司未为唐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应为其报销生育费用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四 孕期内存在过错单位可辞退 肖女士系某销售公司文秘。肖女士结婚后不久怀孕,在此期间经常迟到早退,工作中也不再尽职尽责。由于肖女士粗心大意,导致该销售公司丧失了与大客户的订单机会。经公司领导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决定解除与肖女士的劳动关系,并向肖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肖女士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肖女士的仲裁请求。销售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肖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销售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判决销售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释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同时也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单方面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肖女士处在孕期,销售公司不得随意与肖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肖女士在孕期经常迟到早退,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仅如此,肖女士在工作中未尽心尽责,因粗心大意导致公司丧失了与大客户签约的机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肖女士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符合《劳动法》第2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销售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解除与肖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北京晨报记者 李傲
[责任编辑:杨凡、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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